高雄市政府辦理四歲幼兒教育補助實施要點


 



100年8月22日高市府四維幼教字第10009256號函訂定


 



一、為辦理本市幼兒教育補助,減輕家長經濟負擔,特訂定



本要點。



二、本要點有關幼稚教育業務由本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教育



)辦理;托育機構業務由本府社會局(以下簡稱社會局)



辦理。



三、設籍本市之四歲以上未滿五歲之幼兒,就讀(托)本市立



案幼稚園、托兒所或其他經社會局認定之合法托育機構



(以下簡稱幼稚機構)者,幼兒家長得申請幼兒教育補



助。



前項四歲以上未滿五歲之認定,以申請當年九月二日至



次年九月一日為準。



四、申請幼兒教育補助者,應檢附戶口名簿向就讀(托)幼



稚機構提出。各幼稚機構應於第一學期十月十五日或第



二學期四月十五日以前,彙整造具申請人清冊,分別陳



報教育局或社會局審核。



前項申請經核准後,教育局或社會局應將補助款撥付各



幼稚機構逕予扣抵學費或轉給幼兒家長。但就讀托)



人數超過原核准人數者,就超過部分不予撥付補助款。



五、幼兒於第一學期十月十六日或第二學期四月十六日以後



就讀(托)者,家長申請幼兒教育補助,應按就讀(托)



園所或機構分別向教育局或社會局為之。



六、幼兒教育補助金額,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;第一學



期十月十六日或第二學期四月十六日以後就讀(托)



者,補助金額減半;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始就讀(托)者,



不予補助。



七、符合中央各項幼兒教育補助規定申請資格者,不得依本



要點申請補助。



同一學期依本要點受領補助後幼兒轉學或重讀,或已依



高雄市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實施要點或其他法令受



領性質相同之補助者,不得重複申請補助。



八、本要點所需經費,由教育局及社會局分別編列年度預算



支應。



九、幼兒教育補助自一百學年度起實施



十、如有故意申報不實經查證屬實者,除退回其申請外,並



依幼稚園、托兒所相關規定予以糾正、減班或撤銷立案



之處分,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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